• 男子离婚后持刀“教训”妻子的情人致其死亡,贵州检方提起公诉

    佚名综合资讯人气:0时间:2022-07-14 17:24:17

    贵州39岁男子汤某某发现妻子与男子罗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,与妻子申请登记离婚后,汤某某决定教训罗某某,于是用秤砣和剔骨刀对罗某某实施伤害,致罗某某死亡。

    近日,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。检察院认为,被告人汤某某故意持刀伤害被害人,导致被害人死亡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    内容显示,被告人汤某某,男,1982年生,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,曾因强奸罪,于2012年3月28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
    2021年9月27日,汤某某发现妻子陈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(男,殁年35岁)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,夫妻二人因此产生嫌隙,并于次日申请登记离婚。

    二人回到家中再次发生争执,汤某某认为罗某某破坏家庭,决定教训罗某某。

    2021年9月28日9时许,汤某某携带装有秤砣的背包及剔骨刀来到罗某某的租住房内,持秤砣击打罗某某头部,接着持剔骨刀刺伤罗某某腿部,让罗某某下跪后又再次使用剔骨刀划伤罗某某手臂、肩部。罗某某的母亲叶某某见状上前制止,汤某某离开现场。

    罗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。经鉴定,罗某某系刀刺伤所致的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。

    △图源网络,图文无关

    起诉书显示,汤某某离开案发现场后携带凶器到华西派出所投案。

    检察院认为,被告人汤某某故意持刀伤害被害人,导致被害人死亡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    起诉书显示,汤某某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汤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,属于自首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。

    潇湘晨报记者 蒋紫雯 实习生 邱启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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